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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04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手机网

  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一块儿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和规范。根据主城区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划。负责主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核算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各县(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其管辖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制定本县(区)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划,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核算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管理以及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查处。

  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资源化利用场应当分类运输、综合利用。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实施工程单位负责处置。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核准决定,将不予核准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装饰等零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管理单位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街道或社区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清运。

  (八)运输至经批准的回填、受纳场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倾倒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五条挖方与填方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就近原则进行弃土供需调配,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可进行弃土就近回填。

  实行弃土回填信息公开制度。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弃土回填的供需信息进行采集和监测,并予以公开。

  (三)制定防止弃土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一)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设备等降尘措施;

  (三)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建筑垃圾管理部门;

  (四)制定防止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利用联单对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资源化利用进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单位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合乎条件的企业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分拣、消纳,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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