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得悉,2022年5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乡村农业局法律人员在洛阳镇某村进行法律查看时,发现栽培大棚内有禁用的乙酰甲胺磷乳油农药25瓶,遂对当事人吴某某栽培的芦蒿种苗进行了法律抽检。
乙酰甲胺磷是一种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种类,保管及不正确运用还会引起人畜中毒。依据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自2019年8月1日起,制止乙酰甲胺磷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运用。经检测,吴某某栽培的芦蒿种苗乙酰甲胺磷实测数据为0.48mg/kg,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则,其栽培芦蒿过程中运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属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2022年7月5日,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告诉自动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依法查看,2013年起,吴某某在洛阳镇租田二十余亩,栽培芦蒿。他称,乙酰甲胺磷被列为禁用农药后,区乡村农业局和村委都发过告诉,并在当地各栽培户家门口张贴了奉告书。但由于虫灾比较凶猛,忧虑很多减产,吴某某在明知禁用的情况下,仍是违规运用了杀虫作用好、本钱更低的乙酰甲胺磷兑水喷洒芦蒿,并以为“只需短期内不去市场上卖就可以了。”
检察机关以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食用农产品栽培、出售过程中,运用禁用农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应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阅查看申述期间,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近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采用了检察机关的量刑主张,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起,吴某某被终身制止从事食物出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物出产经营企业食物安全管理人员。